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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售房代收费用应纳税

海南日报(海口)  2015-01-30 08:46

2014年10月,海南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到海南地税局的税务处理通知书:补缴税款151.03万元,加收滞纳金18.36万元,罚款25.81万元,共计195.2万元。

经查,2011-2013年间,该公司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销售商品房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2012年度签订部分应是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12-2013年度支付给个人的青苗、拆迁补偿费和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计算错误或错用税额标准,致使2010-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未准确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

同时,存在在营业费用中假发票入账和未按规定时间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目前,该公司已按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将以上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纳入库。

一直以来,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收取或代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申报营业税及附加,纳税人有较大的歧义,因此,较多的纳税人认为“该费用属于一种代收代付费用,不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向承购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该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此案中,企业在收到外部企业提供的20万元宣传费发票时,没有通过相应的途径进行发票真伪的鉴别,从而导致此份假发票作为“合法”单据进入财务部门作为记账依据,给企业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作为企业,在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主动对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在无法鉴别真伪时,也要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税务咨询电话、纳税服务大厅现场查询或向开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函等方式进行鉴别。(洪佳佳唐小添 吴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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